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93號原告 李順良 原告 李春發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嘉中 律師被告華聯煤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義誠 原名 黃讚興 .被告黃義誠即昌大煤氣.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慧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六日,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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