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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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所為101年度訴字第203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21之「罪名及宣告刑」欄應更正為如附件之「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21之「罪名及宣告刑」欄,顯係誤漏,惟關於該部分之論罪科刑業於理由欄中詳細論述,並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附件之「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俞婷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附件:
┌─┬─────┬──────┬─────┬──────────────────────┬────┬────┬───────────────┬───────┐│編│被害人│詐騙時間│與被害人接│詐騙方法、交付支票票號(金額、發票日)│詐騙財物│損失總金│證據名稱及卷頁│罪名及宣告刑││號│(接洽人)││洽業務之人││(數量)│額(新臺││││││││││幣)│││├─┼─────┼──────┼─────┼──────────────────────┼────┼────┼───────────────┼───────┤│21│松群化工公│99年4月底至│「 張博文 」│自稱利洋公司「張博文」之人,於99年4月底至同│洗碗精│466,560│★被告劉家志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劉家志共同犯詐│││司│99年6月18日││年6月18日間,向松群化工公司(下簡稱松群公司│25,920公│元│(本院卷第70、205頁)│欺取財罪,處有││││間││)佯稱利洋公司欲購買洗碗精共25,920公升,致松│升││★告訴人即松群公司業務 柯德旺 於│期徒刑柒月。││││││群公司陷於錯誤,而將商品送至利洋公司,並由利│││警詢之指訴(100年度偵字第│││││││洋公司先開立票號AC0000000號支票1紙(262,44│││4819號卷一第198至200頁)│││││││0元、99年7月5日),假意支付貨款(204,120│││★票號AC0000000號支票影本及退│││││││元尚未交付支票),嗣因該支票跳票,且利洋公司│││票理由單各1紙(100年度偵字第│││││││人去樓空,始發覺受騙。│││4819號卷一第201至2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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