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解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0號聲請人 蕭永勝 相對人永騰技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永勝利害關係人(即股東)
簡華峯 黃秋逢 黃永騏 黃坤榮 楊世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永騰技研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兼股東,截至民國10
1年12月31日止,相對人累積虧損額已逾實收資本額1/2,且股東間因經營理念未盡相符,無法再挹注營運資金,已於
102年8月27日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核准停業1年,是相對人之經營已有顯著困難及重大虧損,而有解散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聲請裁定相對人解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函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又經本院依職權徵詢相對人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經該部函覆為實地稽查後,其訪談紀錄要旨記載:「1.相對人登記所在地無營業跡象及聘僱員工。2.據該公司負責人蕭永勝陳述,該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產品設計及機械買賣,因股東經營理念不合,自公司設立以來公司經營不善,無法平衡人事管銷費用,公司無法正常運作造成經營上困難,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核准自102年8月27日至103年8月26日止停業在案。公司繼續經營下去恐會造成重大損害故申請裁定解散」,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2年10月31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1頁至第21-4頁),足見相對人已無繼續營業之事實;參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資產負債表,相對人財務確有重大虧損,是相對人之經營有顯著困難及重大損害,而無繼續營業之可能。另本院依職權通知利害關係人即相對人公司其餘股東簡華峯、黃秋逢、黃永騏、黃坤榮、楊世杰是否同意相對人解散,除股東黃秋逢具狀表示同意解散(見本院卷第39頁)等語外,其餘股東經合法送達通知函後,均未表示意見,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按。綜上,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