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51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債務人 陳銘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銘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民國94年10月12日理賠申請書所載,逾期日期為94年2月7日,借款金額新台幣(下同)97,516,目前餘額為103,210元,另依貴公司計算書記載,理賠金額=(本金餘額+180天利息)*100﹪。
二、債務人陳銘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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