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刑簡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刑簡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投刑簡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九七九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陸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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