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81號原告 游象豪 被告 陳玉梅
蘇百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房屋設定,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20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該裁定業於106年5月2日寄存送達至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依上開規定,於106年5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見本院卷第13頁)可參,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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