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書記官林德盛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