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8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告丙○○
現因案在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三號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百六十七萬一千八百四十元,並請求宣告對被告假執行(起訴狀誤載為假扣押)。
(二) 陳述 略稱: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下午四時許,駕駛大貨車至台灣澎湖監獄送貨,倒車離去時有業務過失駕駛行為,導致被告受有右脛骨遠端粉碎性骨折,為此依據侵權行為法則,訴請被告給付醫療費用、勞動能力損失、慰撫金合計如訴之聲明。又被告乙○○係受僱於被告甲○○,為此依法訴請被告甲○○負連帶賠償之責。
(三)證據:提出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一件、醫療單據二十四紙、照片四張、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份為證。
二、被告乙○○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當日倒車時並無過失,是原告自己重心不穩,自門柱上跌落地面受傷,故無須負侵權行為之責。
(三)證據:提出行照一紙為證。
三、被告甲○○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間無僱傭關係,事發當日,被告乙○○只是以按件計酬之方式,代被告甲○○送貨而已,因此,原告訴請被告甲○○賠償,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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