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100年度秩字第19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被移送人 王麗萍
鄧秀梅 陳虹錦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2月16日彰警分偵社字第100011號移送書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麗萍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扣案之性交易所得壹仟貳佰元、已使用過之保險套壹個、未使用過之保險套陸個、KY潤滑劑叁罐、計時器叁個及名片拾伍張,均沒入。
鄧秀梅不罰。
陳虹錦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麗萍部分㈠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王麗萍於民國100年1月30日晚上
7時10分許,在彰化縣○○鄉○○路阿松檳榔攤正後方鐵皮屋內意圖營利,以新臺幣(下同)1,200元為交易代價,與男子 許鴻祥 從事性交易,因認被移送人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意圖得利與人姦之行為等語。
㈡上開事實,業經被移送人王麗萍於警詢中自白明確,核與證
人即與被移送人發生性交易行為之許鴻祥於警詢中所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案之性交易所得1,200元、已使用過之保險套
1個、未使用過之保險套6個、KY潤滑劑3罐、計時器3個及名片15張可佐,另有現場查獲照片7張附卷可證,核屬相符,堪信被移送人王麗萍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雖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6號解釋以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為由,作出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即98年11月6日)起至遲於2年屆滿時,失其效力之解釋,但該解釋係以原規定僅處罰性交易之一方而未罰另一方,顯違平等原則為主要理由,且以2年為期,給予行政機關審慎妥善修法之空間與時間,期能做出妥善之立法,而非當然認定「對性交易行為為處罰即屬違憲」,是本件被移送人為上揭性交易行為之時間既仍在該條規定有效期間內,且無事實足認其有何同法第29條所定「違反本法行為之情節可憫恕」之情形,自應無礙本件之處罰,附此敘明。
㈢扣案之已使用過之保險套1個、未使用過之保險套6個、KY
潤滑劑3罐、計時器3個、名片15張及性交易所得1,200元,均為被移送人所有,分別屬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及因違反同法所得之物,應併予沒入之。至扣案之現金4,
800元,雖屬被移送人所有,惟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與被移送人前揭行為有何關連,且亦非屬違禁物,尚無從宣告沒入,附此說明。
二、被移送人鄧秀梅、陳虹錦部分㈠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鄧秀梅、陳虹錦分別於100年1月
23日至同年月29日止、100年1月3日至同年月30日止,在彰化縣○○鄉○○路阿松檳榔攤正後方鐵皮屋內意圖營利,以1,200元為交易代價,與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從事性交易,因認該2人均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意圖得利與人姦之行為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
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法院受理違反該法案件,除該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
㈢經查,被移送人鄧秀梅、陳虹錦雖均於警詢時坦承分別於10
0年1月23日至同年月29日止、100年1月3日至同年月30日止,各以1,200元之代價,與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從事性交易,惟查被移送人鄧秀梅、陳虹錦上開性交易行為均未經當場查獲,且除被移送人之自白外,並無任何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等前述自白與事實相符,自不得遽認其等有意圖得利與人姦淫之行為。
㈣綜上,本件證據不足證明被移送人鄧秀梅、陳虹錦有移送機
關所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自難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處罰,應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46條、第92條、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簡易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顧嘉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