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50號原告 李政洋 兼法定代理人 蔡岳琳 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志仁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張家誠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桂榮
王桂卿 被告 陳冠宇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春英 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偉毓 律師複代理人 葉慶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紀榮泰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紀榮泰獨任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許自瑋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