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弘文選任辯護人查名邦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9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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