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甲00000000.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000000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9,263元,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命被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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