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7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故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四四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四四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股票96年度除字第1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註│├──┼──────────┼────────┼───┼──┼───┼────┤│001│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