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9,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除此之外,本裁定其他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