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黃子瑜 被告 周昆賢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竹簡字第62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