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文小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為參點壹柒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文小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本件被告持有被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61142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文小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979號為簽結,業經核閱該卷屬實,經查,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為3.176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業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8年9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1142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108年度毒偵字第1979號偵查卷第60頁),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乃係違禁物,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