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3號抗告人 伍柏安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人 龔戰國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抗告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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