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5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5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5921號債權人 陳福騰 債務人 陳福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福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及提供其最新之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請提供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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