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慧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44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