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張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37,7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榮華於民國94年0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
,約定自民國94年05月23日起至民國101年05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07日止累計430,606元正未給付,其中222,921元為本金;184,102元為利息;23,58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榮華於民國94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民國94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01年1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07日止累計1,007,126元正未給付,其中481,250元為本金;463,822元為利息;62,05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榮華│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99%│││222921││5月08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張榮華│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99%│││481250││5月08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