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38號原告 陳嘉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永森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