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9號上訴人 賴建東
賴建佑
賴伶雅 被上訴人 謝慧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2,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6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賴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