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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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13號原告 陳妍甄 被告 許銘祐 (籍設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39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