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72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撤銷被告 張家鳳 等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並代位被告張家鳳行使請求分割遺產權利,惟原告未表明被繼承人 張珠博 之全體繼承人為何者,亦未敘明被告張家鳳之應繼分比例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被繼承人張珠博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被告張家鳳之應繼分比例為何,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筱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