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12號原告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德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住民族委員會間因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事件,原告於110年5月13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45號裁定移轉管轄予本院審理,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行政法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柔吟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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