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㈠附表編號二所犯之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㈡附表編號一、三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恐嚇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恐嚇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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