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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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83號原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莊榮松 訴訟代理人董凱勝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陳盈諭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0年度司促字第2164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