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47號原告 蘇劍豪 原告 蘇愛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 律師 梁家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對被告 林育詩 、柏克希爾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2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以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自字第23號諭知被告林育詩無罪,經原告聲請為由,而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8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