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7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下午四時整進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