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清 和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件:
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請說明自102年9月起迄今,除領有老人年金每月新臺幣(下同)3500元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租金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收入轉帳證明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是否有受其子女扶養?如是,每月受扶養之金額為何?扶養費為現金給付或匯款、轉帳?如為匯款或轉帳請提出扶養費匯款或轉帳交易明細。
四、聲請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址新北市○○區○○路○○巷○○號?如是,請說明聲請人與戶籍址所在房屋所有人之關係為何?如係租屋居住,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9月2日起至104年9月1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是否領有除老人年金以外之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聲請人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醫療費、手機支出、日用品等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發票。
九、聲請人擔任大政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董事是否領有報酬、紅利、獎金、車馬費?是否分紅入股?如是,請提出領得上開報酬、紅利、獎金、車馬費之領據或轉帳之帳戶交易明細,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一○、大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或營業稅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
一一、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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