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詹仁傑 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件:
一、聲請人、配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已提出者無庸重複提出)。
二、聲請人之配偶、所扶養親屬之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說明自102年12月起迄今,除先後任職於維益發企業有限公司、新川王五金有限公司領有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3000元、2萬1000元及每月領有低收入補助7800元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任職於維益發企業有限公司、新川王五金有限公司之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12月17日起至104年12月16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每月支出交通費、電話費之租金(管理費)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油費發票、各樣支出(如學雜費收據等)之繳費證明、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如有其他必要支出如醫療費用等,請一併詳實盧列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費用收據。並請說明每月交通支出高達3500元之原因。
八、聲請人承租市政府提供之平民住宅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管理費)繳納證明。
九、聲請人除領有低收入補助外,是否領有其他補助?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
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一、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已提出者無庸重複提出)
一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