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志豪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965號、110年度偵字第753號、第754號),被告前於準備程序自白認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理終結,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背信案件,前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準備程序中認罪,經本院合議庭評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於同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原定112年3月10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發現卷證資料與檢察官論罪法條略有歧異,即起訴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法條未相符合,容有變更起訴法條之可能,而前於準備及審理程序,未告知可能變更之法條,為確定被告對差異部分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之認定,是否仍予以自白認罪,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就本件再開辯論,並定112年3月28日下午2時20分行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視審理情形,再定是否辯論終結,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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