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8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慧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1個月為1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1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81固定計付,債務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394,506元,自10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8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394,506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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