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5號原告 陳政忠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秀禎 複代理人 李瑞瑋
丁維儀 被告 林炳輝 被告 林黃玉花 訴訟代理人 黃耀生
林榮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0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新任署長曾國基請於十日內具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註:應附繕本一份,由本院送達於原告);原告亦得向本院具狀聲明由新任署長曾國基承受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訴訟(註:應附繕本一份,由本院送達於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葉芳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