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50號聲請人 江淑美 即債務人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智中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許紜蓁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 日盛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29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
(一)債務人確有薪資等固定收入,自陳任職於士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預估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平均薪資收入新台幣(下同)21,980至22,980元間,依據債務人提出之薪資單在卷足憑。債務人所提薪資單顯示,債務人每月應領薪資為24,000元,扣除應納之勞保費360元、健保費984元(包含眷屬),實際可領取薪資為22,656元。另99年2月3日於本院所召開本更生事件之債權人會議,出席之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提薪資收入資料亦未提出任何質疑,有會議紀錄乙份在卷足憑。
衡諸前揭情形,本院認為債務人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為21,980至22,980元間,與本院所調查之資料大致相符,應屬合理可信。
(二)債務人於99年2月23日具狀陳報更生方案(如附件一所示),其條件為每月為一期,分96期(即八年),每期支付12,000元,合計清償新台幣1,152,000元,清償比例34.17%(更生債權為3,371,076元)。本院於99年2月26日函各債權人進行書面可決,同意者之債權總額及債權人數均未超過半數,未能可決。惟檢視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0,644元,其中包含兩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4,000元(子女分別為91年次及94年次,負擔每人每月2,000元之扶養費,餘由配偶負擔),勞健保費1,344元,加油費800元,膳食費4,500元。扣除扶養費,債務人個人支出每月僅餘6,644元,已遠低於內政部公佈台北縣「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每月10,792元。足見債務人僅酌留少數生活必要費用,餘均供履行更生方案之用,且扶養子女之費用大部分亦由配偶負擔。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雖僅34.17%,惟按更生乃以債務人之最大能力為清償,期能走出龐大債務壓力,再啟人生,則僅以清償比例過低而指更生方案不合理,與本法意旨不符。是檢視債務人之收支後,既足認債務人業已竭其能力降低支出而盡最大清償能力,其更生方案即屬合理。
(三)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本更生方案應屬合理、公允、適當而且可行。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月為1期,每期清償12,000元,合計96期(8││年)。││2.每期在當月10日前轉匯各債權人之帳戶,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權總金額:3,371,076元││4.總清償金額:1,152,000元││5.總清償比例:34.17%│├──────────────────────────────────────┤│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總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第1-95期)│(第96期)│├──┼────────┼─────┼─────┼──────┼───────┤│1│日盛國際商業銀行│354,343│121,090│1,261│1,295│││股份有限公司│││││├──┼────────┼─────┼─────┼──────┼───────┤│2│香港商香港上海匯│136,742│46,729│487│464│││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61,482│21,010│219│205│││有限公司│││││├──┼────────┼─────┼─────┼──────┼───────┤│4│安泰商業銀行股份│918,712│313,952│3,270│3,302│││有限公司│││││├──┼────────┼─────┼─────┼──────┼───────┤│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72,276│24,699│257│284│││股份有限公司│││││├──┼────────┼─────┼─────┼──────┼───────┤│6│花旗(台灣)商業│90,263│30,846│321│351│││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聯邦商業銀行股份│170,364│58,218│607│553│││有限公司│││││├──┼────────┼─────┼─────┼──────┼───────┤│8│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80,909│61,822│644│642│││有限公司│││││├──┼────────┼─────┼─────┼──────┼───────┤│9│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13,401│72,926│760│726│││股份有限公司│││││├──┼────────┼─────┼─────┼──────┼───────┤│10│萬泰商業銀行股份│189,493│64,756│675│631│││有限公司│││││├──┼────────┼─────┼─────┼──────┼───────┤│1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50,705│154,020│1,604│1,640│││股份有限公司│││││├──┼────────┼─────┼─────┼──────┼───────┤│1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86,833│29,673│309│318│││股份有限公司│││││├──┼────────┼─────┼─────┼──────┼───────┤│13│荷商荷蘭銀行股份│445,553│152,259│1,586│1,589│││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合計│3,371,076│1,152,000│12,000│12,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總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第1-95期)*95+每期分配金額(第96期)。││三、每期分配金額係依據債權比例計算。││四、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五、債務人應按期將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