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01號原告 林禾苡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被告 羅金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7日下午4點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偕同兩造所生長女到庭。
三、請被告提出收入及負債狀況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影本),並針對原告主張被告長年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乙節,提出說明。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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