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 陳湘詅 被告 施貽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48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之妨害名譽案件,因告訴人於民國一○一年二月九日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