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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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童麗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麗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童麗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童麗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6月4日│96年7月7日│96年7月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4965號│96年度偵字第19635號│96年度偵字第1963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97年度審易緝字第10號│97年度審易緝字第10號││事├──┼───────────┼───────────┼───────────┤│實│判決│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97年度審易緝字第10號│97年度審易緝字第10號││判├──┼───────────┼───────────┼───────────┤│決│確定│97年5月30日│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日期││││├─┴──┼───────────┴───────────┴───────────┤│備註│⑴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緝字第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⑵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0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9日│96年8月19日│96年10月12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19635號│96年度偵字第19635號│97年度偵字第52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易緝字第10號│97年度審易緝字第10號│98年度易緝字第29號││事├──┼───────────┼───────────┼───────────┤│實│判決│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98年4月30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易緝字第10號│97年度審易緝字第10號│98年度易緝字第29號││判├──┼───────────┼───────────┼───────────┤│決│確定│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98年5月18日│││日期││││├─┴──┼───────────┴───────────┴───────────┤│備註│⑴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緝字第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⑵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0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編號│七│八│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4月17日│96年9月1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3584號│98年度偵緝字第66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緝字第46號│98年度審易字第813號│││事├──┼───────────┼───────────┼───────────┤│實│判決│98年4月24日│98年7月31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緝字第46號│98年度審易字第813號│││判├──┼───────────┼───────────┼───────────┤│決│確定│98年5月18日│98年8月31日││││日期││││├─┴──┼───────────┴───────────┴───────────┤│備註│⑴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緝字第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⑵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0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