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9號上訴人台灣畫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㈠上訴聲明。
㈡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玖佰陸拾玖元)。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正或補繳。逾期不補正或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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