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事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事聲字第10號抗告人 林銀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金堆 等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109年度事聲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爰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