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陳麗月 上列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證明文件及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之事證。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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