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黃依萍 之繼承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被繼承人黃依萍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略)。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不得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