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 王璽 被告 葉智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9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50元。
㈡陳述:被告假借陽明山瓦斯管路設備行名義,趁伊父親王文
普年邁,進入伊住處,強行詐騙裝設瓦斯遮斷器,向伊父親收受2,950元,並由伊姊 王萍 簽收認購明細表,請法官依法向被告索賠詐欺全額、瓦斯安全損失(金額另呈),以及所造成之精神損失等語。
㈢證據:陽明山瓦斯管路設備申購單產品銷售認購明細表、陽
明山瓦斯服務通知、瓦斯自動關閉裝置控制器保證書暨使用說明書各1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智揚被訴詐欺一案,關於原告遭詐欺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黃國益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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