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商深圳市神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零伍萬伍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捌佰玖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