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己○○
丑○○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達傑 律師被告癸○○
壬○○子○○庚○○申○○甲○○戊○○辛○○巳○○辰○○寅○○酉○○戌○○午○○卯○○丁○○未○○丙○○乙○○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訴字第840號等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李毓華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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