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甲○○原告庚○○上列原告與被告戊○○、壬○○、己○、辛○○、乙○○、丙○○、丁○○○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玖仟柒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