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抗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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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抗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466號抗告人即自訴人 許木榮 自訴代理人 蔡文魁 律師被告 郭競澤
呂英吉 顏仙岑 蕭雄珉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裁定(110年度自字第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㈠抗告狀所載。
二、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408條第1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 楊龍江 亡由繼任接任」等語,然觀之原裁定即附件㈡被告欄所載,並無楊龍江此人,顯見抗告人非對原裁定之當事人為抗告,本件抗告即屬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