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8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信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全部犯罪事實,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韋廷
法官華澹寧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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