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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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17號原告 林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