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子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子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子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所犯,有本院101年度矚上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⑴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矚上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又⑵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909號、103年度訴字第21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等情,分別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決定之。
㈢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所犯⑴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矚上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⑵如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909號、103年度訴字第21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各罪合併之刑期雖逾20年,揆諸前開規定,本件量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6年2月│├──────┼────────┼────────┼────────┤│犯罪日期│94年9月底至94年│98年6月24日、98│102年7月23日│││10月初間│年6月24日至98年6│││││月底間某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16681號等│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8778號等│├─┬────┼─────────────────┼────────┤│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矚上訴字第11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3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同上││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953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3年3月27日│103年12月30日│└─┴────┴─────────────────┴────────┘┌──────┬────────┬────────┬────────┐│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6年│├──────┼────────┼────────┼────────┤│犯罪日期│102年7月24日│102年7月25日│102年7月29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8778號等││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本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3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1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30日│└─┴────┴──────────────────────────┘┌──────┬────────┬────────┬────────┐│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6年│├──────┼────────┼────────┼────────┤│犯罪日期│102年7月31日│102年8月1日│102年8月9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8778號等││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本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3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1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30日│└─┴────┴──────────────────────────┘